关于成都市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7]112号
各市属大专院校,市级相关部门:
为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减轻大学生因病、因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秋季起,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成都市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启动和有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成都市市属大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职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考学生),应自愿参加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市属大专院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学年度缴费8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40元,家庭缴纳40元;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全额资助。
三、征缴方式
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每学年度征收,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其中应由家庭缴纳部分由所在院校组织收缴。所在院校收齐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并同时上报参保信息及电子文档。
四、保险待遇
市属大专院校参保大学生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特殊疾病
市属大专院校参保大学生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或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六、基金管理
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统筹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七、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主管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的资格认定,督促市属大专院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民政局负责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的参保资助;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医疗管理
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支付情形及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出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民政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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