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租房操作指南的解读文本

导语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租房操作指南进行了解读,详见正文。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

  《操作指南》共16条,包括房源认定、租赁管理、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资格取得等内容。

  (一)关于房源管理。明确了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居民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运营服务企业核验、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统一管理。房源纳管到期后即可退出,符合条件的房源也可申请提前退出。

  (二)关于租赁管理。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明确了租赁对象、合同签订、租金标准、服务费标准等事项。

  (三)关于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相关权利义务。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及各自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四)关于资格取得。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居民即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五)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市)县职责。区(市)县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市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沈 伟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减免退休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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