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才公寓有什么优惠措施?

导语 成都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每种有对应的优惠标准,详见正文。

  成都人才公寓有什么优惠措施?

  成都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每种有对应的优惠方式。

  一、优惠标准

  《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符合条件均可租购人才公寓。其中:

  A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B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C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D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E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F类人才享受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资格但不享受优惠。

  A、B、C类人才可不受工作单位注册地限制跨区域优惠购买人才公寓。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

  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先租后售方式

  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5年租赁期间,区(市)县应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如:温江区人才公寓在5年租赁期间,《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按面积120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100%,C类人才按面积90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70%,D类人才按面积60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50%。

  三、共有产权方式

  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区(市)县可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人才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四、优惠出售方式

  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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