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退出成都新都区公租房?

导语 入住公租房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那么承租新都区公租房后,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违法规定的行为见正文。

  哪些情况需要退出成都新都区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会同相关部门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来源:新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xindu.gov.cn/xdqzfmhwz/c142377/2020-12/08/3c6bdff42eb04ee5ae3e1ddf2725afc3/files/cade316e9cda41f5836c8f91ef3f48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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