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规则 (征求意见稿)

导语 为加强成都市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市住建局起草了《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配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关精神及《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待印发),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5+2”城区)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核、配售等工作。其他区(市)县可结合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区住建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买卖、赠与等进行限制。

  市公安局按照公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做好申请对象户籍信息核查。

  市人社局按照人社工作职责开展社保信息核查,通过成都市人才认定申报系统开展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和落实个人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信息共享)公安、民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卫健、总工会、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利用智慧蓉城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服务平台与户籍、婚姻、社保、不动产登记、军人信息、人才类别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五条(申购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5+2”城区户籍或符合“5+2”城区《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条件并经认定取得人才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

  申请家庭在本市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以及批地建房情况。申请家庭已享受过房改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征收(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退出政策性住房前,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含转让、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申购主体)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选择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身家庭本人为申购人。

  第七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市住建部门服务平台或天府市民云手机客户端等平台,据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资料。

  通过线下办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按要求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影像资料录入服务平台。受理完成后,向申请人反馈受理信息。

  第八条 (申请要件)申请人应据实填写资格申请有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资料。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九条 (资格审核)

  (一)审核。区住建部门在收到资格申请5个工作日内,利用服务平台共享的信息数据,对各项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上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为期1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具体原因。

  (二)资格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部门确认申请人保障性住房资格,向申请人推送确认信息并赋予“蓉宝有家”保障性住房资格码(以下简称资格码),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

  (三)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区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区住建部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异议处理完成后不再受理二次异议申请。

  第十条 (资格码有效期)资格码实行一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到期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更新。

  (一)有效期到期系统提示。在资格码到期前5日内,向保障对象推送到期提示信息,系统自动验证其户籍、家庭住房情况等基本信息有无发生变化。未发生变化的,经保障对象确认后系统自动对资格码进行更新;申请人未确认信息的,资格码自动注销。发生变化的,经保障对象重新上传申请材料,区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推送信息,并更新资格码。审核不通过的,资格码自动注销。

  (二)主动申请更新。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婚姻等发生变化的,需主动通过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区住建部门对上传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资格码有关信息进行更新。

  (三)资格码使用。资格码自保障性住房合同备案成功后自动失效。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一条(配售原则)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或人才资格的保障对象配售;市住建部门建立全市统一配售积分规则;区住建部门根据保障对象配售积分排序确定选房顺序;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积分标准)报名登记的保障对象,通过积分确定排序,计算积分的截止时间为报名登记之日,具体积分规则如下:

  (一)申请人拥有本区域户籍按0.5分/月累积计算;

  (二)申请人在本区域连续缴纳社保按0.5分/月累积计算;

  (三)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计20分;

  (四)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 (市)县级表彰的,分别计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五)申请人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计10分;

  (六)申请人为经卫健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计10分;

  (七)申请人家庭为多子女家庭的,计10分;

  (八)申请人为保障对象退出公租房的,计20分;

  (九)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明确的A、B、C、D、E、F类人才,分别计120分、100分、80分、60分、40分、20分。区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认定的其他人才计20分;

  申请人同时具有户籍和社保的,户籍和社保时长不同时累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通过户籍或社保时长进行积分,其他积分项可累计;申请人同时具有户籍和认定人才的,户籍和人才积分可同时累计。积分相同的,按照取得资格码时间先后排序。申请人申请积分排序计分的,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配售程序)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前,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区住建部门提交配售方案,区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报市住建部门审定,市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定通过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一)登记公告。由区住建部门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登记公告。

  (二)登记报名。保障对象凭资格码在平台进行购房登记报名并提交相关积分佐证资料。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告确定的网上登记报名期限截止后,不得撤销或变更购房登记信息。登记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三)资格复核和公示。报名结束后,区住建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报名的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并对积分情况进行排序,对复核通过保障对象的排序名单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排序选房范围。

  保障对象一次只能参与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购房登记和排序选房,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购房登记。

  (四)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收到审核结果在3日内向区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区住建部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五)二次公示。异议处理完成后,区住建部门将最终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及最终选房顺序通过服务平台进行为期1日的公示。本次公示不接受任何异议。

  (六)选房公告。公示完成后,由区住建部门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在现场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选房公告。建设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积分排序依序选房。

  (七)房源顺销。项目配售结束后,若有剩余房源,建设单位继续受理项目登记报名,面向已取得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资格轮候对象并经复核通过的对象顺销,不再进行积分排序、名单公示和组织统一选房。


  第五章 违规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违规处置)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由区住建部门驳回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和住房条件等骗购获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收回保障性住房,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纳入省、市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加强对有关区、建设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配售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有关区、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区加强对建设单位、运营机构和保障对象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则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执行时间)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xhtml/yjzj_details.html?method=appDataDetail&groupId=19087&appId=21670&dataId=375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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