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规则
导语 成都住建发布了《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规则》,拟定了成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积分排序、配售管理、选房要求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关精神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5〕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核、配售等工作。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买卖、赠与等进行限制。
市公安局按照公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做好申请对象户籍信息核查。
市人社局按照人社工作职责开展社保信息核查,会同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认定工作。
各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共享
市委宣传(文明)、政法、市科技、公安、民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总工会等单位协同配合,利用智慧蓉城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服务平台与户籍、婚姻、社保、不动产登记、退役军人事务、人才类别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五条 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项目所在地户籍或符合《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条件并经认定取得人才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
第六条 申购主体
主申请人已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主申请人父母、主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选择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单身家庭本人为主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服务平台或天府市民云手机客户端,据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资料。
通过线下办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按要求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影像资料录入服务平台。受理完成后,向申请人反馈受理信息。
第八条 申请要件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资格申请有关信息,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九条 资格审核
(一)审核。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在收到资格申请5个工作日内,利用服务平台共享的信息数据,对各项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上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具体原因。
(二)资格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市)县住建部门确认申请人保障性住房资格,向申请人推送确认信息并赋予“蓉宝有家”保障性住房申请码(以下简称申请码),申请人凭申请码参与报名登记后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申请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到期前,需进行更新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三)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区(市)县住建部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异议处理完成后不再受理二次异议申请。
第十条 申请码有效期
申请码实行一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到期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更新。
(一)有效期到期系统提示。在申请码到期前5日内,向申请人推送到期提示信息,系统自动验证其户籍、家庭住房情况等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经申请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对申请码进行更新;申请人未确认信息的,申请码自动注销。发生变化的,经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区(市)县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推送信息,并更新申请码。审核不通过的,申请码自动注销。
(二)主动申请更新。申请人因家庭成员、婚姻等发生变化的,需主动提出更新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市)县住建部门对上传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申请码有关信息进行更新。
申请码自保障性住房合同备案成功后自动失效。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一条 配售原则
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或人才资格的保障对象配售;市住建局牵头制定具体配售规则,建立配售积分制度;各区(市)县住建部门根据保障对象配售积分排序确定选房顺序;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积分标准
报名登记的保障对象,通过主申请人积分确定排序,计算积分的截止时间为报名登记之日,具体积分规则如下:
(一)申请人拥有本区域户籍的,计20分;
(二)申请人在本区域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0.5分/月累积计算;
(三)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计20分;
(四)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表彰的,分别计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五)申请人为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计10分;
(六)申请人为经卫健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计10分;
(七)申请人家庭为多子女家庭的,计10分;
(八)申请人为保障对象退出公租房的,计20分;
(九)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F类人才,分别计120分、100分、80分、60分、40分、20分。区(市)县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认定的其他人才计20分。
申请人以上积分均可同时累计。积分相同的,按照取得申请码时间先后排序。申请人申请积分排序计分的,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配售程序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前,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配售方案,区(市)县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报市住建局审定,市住建局3个工作日内审定通过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一)登记公告。由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登记公告。发布登记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登记报名。
(二)登记报名。申请人凭申请码在平台进行购房登记报名并提交相关积分佐证资料。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告确定的网上登记报名期限截止后,不得撤销或变更购房登记信息。登记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三)资格复核和公示。报名结束后,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报名的申请人资格和积分排序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排序名单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排序选房范围。
保障对象一次只能参与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购房登记和排序选房,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购房登记。
(四)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区(市)县住建部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五)二次公示。异议处理完成后,区(市)县住建部门将最终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及最终选房顺序通过服务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本次公示不接受任何异议。
(六)选房公告。公示完成后,由区(市)县住建部门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选房公告。建设单位在发布选房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积分排序依序选房。
(七)合同签订及网签备案。选定住房后,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
(八)房屋交付。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九)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办理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转移(分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并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对产权转移行为进行限制。
(十)剩余房源。项目配售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可由属地政府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赁。
第五章 违规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违规处置
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由各区(市)县住建部门驳回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规则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和住房条件等骗购获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收回保障性住房,退回原购房款且不计算资金利息,同时按照市场租金计收租金,时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纳入省、市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加强对各区(市)县、建设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配售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各区(市)县加强对建设单位、运营机构和保障对象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则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规则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
本规则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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