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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导语 泸州市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来啦!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以申请!

  泸州市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对象

  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符合条件不愿意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申请所在镇(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租住房屋、具有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总人数,下同)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一年以上;在户籍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租住房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城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从毕业当月起未满60个月,在申请镇(街道)劳动关系稳定(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印证)且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城镇住房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且在工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租住房屋。

  (四)在场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在申请镇(街道)劳动关系稳定,截至申请之日前有工作年限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印证,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工作所在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在工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租住房屋。

  (五)全县既有城镇住房中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年久失修城镇住房被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且住房产权人在县城城区和各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工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租住房屋。

  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申请地点

  申请人在每年7月1日前(节假日除外)向社区提交书面材料。

  发放时间。

  每年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补贴资金从当年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发放时间为12月1日至15日;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日至15日。

  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额度按住房困难家庭现私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即每月租赁补贴=(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租赁补贴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60平方米。

  如果一个家庭出现有低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新就业几类人员,则选择享受最高补贴标准类型计算,不再分人员逐个类别计算。符合条件的老红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军烈属、英模、见义勇为、独生子女死亡等家庭租金补贴标准在同区域内上调一级(最高不能超过同区域内的低保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一室轮候家庭保障面积20平方米、两室轮候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县城城区低保家庭补贴5元/平方米/月,县城城区低保边缘家庭补贴4元/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2元/平方米/月(其中,农民工家庭补贴3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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