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导语 成都市人社局发布了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详细的招聘规定、具体细则详见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障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审核备案、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统筹协调。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批并汇总报备本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报备,负责公告发布、考务、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按照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拟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全面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本系统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和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条件,设置的学历、专业、职称等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及与岗位无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情形外,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中阶段(含中职)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及公告;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综合考察;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确认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工作从发布招聘公告到公示拟聘结果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引进急需人才,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事业单位可按照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公开选调。

  第三章 招聘方案及公告发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数额内,提出公开招聘需求,编制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对象、范围、资格条件;

  (三)招聘时间、方式及程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并汇总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并汇总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及备案后的招聘方案拟制详细的公开招聘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单位简况;

  (二)招聘岗位的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对象、范围、资格条件;

  (三)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要求;

  (四)考试或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

  (五)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六)体检、考察及公示等要求;

  (七)咨询电话、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公告的,须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发布补充公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组织报名,补充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延长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或现场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资格条件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实施网上报名的,报名资格审查与面试入围资格审查原则上可合并进行。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资格审查单位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一条 应聘同一岗位的报名人数须形成竞争,同一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方可开考,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调减该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招聘岗位确属急需紧缺专业、特殊岗位或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开考比例可放宽至2∶1。

  第五章 考试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工作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也可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或操作技能等。

  第二十四条 笔试可采取公共科目笔试的方式,也可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

  采取公共科目笔试的方式,其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招聘的管理岗位的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五条 考试(含笔试、面试)命题实行入闱命题制度,并确保入闱期间入闱人员与外界信息断隔,不泄密、不出考试安全事故。

  笔试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确定,试题由人社部门或所属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具体笔试考务工作由人社部门或所属专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专业科目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确定,试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也可以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具体笔试考务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专门考试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四川省加分政策规定的,应在面试成绩按比例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中进行加分。

  第二十七条 笔试成绩依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同一招聘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2∶1至5∶1之间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可按照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具体各环节的递补次数及截止时间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同一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应调减招聘人数;无法调减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报考条件相同、相近的岗位合并或以划定折合后考试总成绩分数线的方式组织面试。

  第二十八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试题和具体实施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专门考试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成立临时面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面试方案、确定测评要素、抽选考官、组织面试,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面试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分类设置面试考官组,考官一般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本行业有关专家担任,原则上由5人或7人组成。管理岗位面试招聘单位内部选派的考官人数应不超过考官组人数的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考官中相关行业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考官组人数的50%。

  面试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考官和考生个人信息应保持隔离,考生面试顺序须通过抽签产生,面试过程中考官须独立公正评判。

  第三十一条 对文化艺术、播音主持等特殊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考试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笔试、面试及考试总成绩应在考试相应环节结束后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经人社部门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聘,可按规定采取考核方式招聘,通过考核进入下一步程序:

  (一)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及以上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取得博士学位或经国家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高精尖缺”高技能领军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和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规定奖项的优秀技能人才;

  (三)专业特殊且工作急需、在公开招聘中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所需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等有关政策规定可考核招聘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十四条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环节可适当简化,其招聘公告制定发布、竞争比例、考核方式及流程等,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结合人才需求、岗位特点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通过考核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对其有相应年龄控制,并按规定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安排部署,经市人社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赴外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章 体检及考察

  第三十七条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确定。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应负责组织对进入体检、考察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九条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可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岗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体检标准。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他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四十条 考察内容为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体检、考察环节中如出现缺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应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公示及聘用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应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证属实、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或公示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可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第四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事业单位须经其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四十五条 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受聘人员如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条件且原单位同意情况下可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四十七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八章 纪律及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查处,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全面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批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不能继续招聘工作的,相关时间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或完善本区域、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之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台的公开招聘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9日印发的《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16〕4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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