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事业单位考试及考核要求

导语 成都市人社局发布了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具体的考试要求以及考核要求详见正文。

  考试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工作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也可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或操作技能等。

  第二十四条 笔试可采取公共科目笔试的方式,也可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

  采取公共科目笔试的方式,其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招聘的管理岗位的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五条 考试(含笔试、面试)命题实行入闱命题制度,并确保入闱期间入闱人员与外界信息断隔,不泄密、不出考试安全事故。

  笔试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确定,试题由人社部门或所属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具体笔试考务工作由人社部门或所属专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专业科目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确定,试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也可以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具体笔试考务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专门考试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四川省加分政策规定的,应在面试成绩按比例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中进行加分。

  第二十七条 笔试成绩依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同一招聘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2∶1至5∶1之间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可按照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具体各环节的递补次数及截止时间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同一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应调减招聘人数;无法调减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报考条件相同、相近的岗位合并或以划定折合后考试总成绩分数线的方式组织面试。

  第二十八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试题和具体实施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专门考试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成立临时面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面试方案、确定测评要素、抽选考官、组织面试,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面试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分类设置面试考官组,考官一般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本行业有关专家担任,原则上由5人或7人组成。管理岗位面试招聘单位内部选派的考官人数应不超过考官组人数的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考官中相关行业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考官组人数的50%。

  面试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考官和考生个人信息应保持隔离,考生面试顺序须通过抽签产生,面试过程中考官须独立公正评判。

  第三十一条 对文化艺术、播音主持等特殊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考试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笔试、面试及考试总成绩应在考试相应环节结束后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经人社部门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聘,可按规定采取考核方式招聘,通过考核进入下一步程序:

  (一)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及以上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取得博士学位或经国家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高精尖缺”高技能领军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和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规定奖项的优秀技能人才;

  (三)专业特殊且工作急需、在公开招聘中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所需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等有关政策规定可考核招聘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十四条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环节可适当简化,其招聘公告制定发布、竞争比例、考核方式及流程等,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结合人才需求、岗位特点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通过考核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对其有相应年龄控制,并按规定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安排部署,经市人社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赴外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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