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成都双流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包含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金额等信息。具体详情请参看正文。

  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稳定房地产消费需求部分)

  为贯彻落实《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促进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购房补助,减轻购房负担

  凡购买我县(元华路以西区域)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的商品房,且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给予人民币80元/㎡补助。

  二、购买房屋的类型

  本《细则》实施的购房补助政策仅针对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的商品房。不含购买其他类型用途的商品房以及购买存量房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等房屋。

  三、购房时间的界定

  购买商品房时间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在双流县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双府发﹝2015﹞16号)文件实施前已购买以上类型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等变更合同的方式,将备案时间由文件实施前变更为文件实施后的,不享受以上财政补助。房屋交易前,出售人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助。

  四、购房补资金的发放

  购房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代为发放。购房者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转让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到县房管局补助发放窗口提出申请,县房管局在核实申请符合上述条件后发放。购房者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后,还未申请领取补助的,不再享受该补助政策。

  五、附则

  (一)本《细则》配合双流县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双府发﹝2015﹞16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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