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全文

导语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工资按照产前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3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六条 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大于岗位数额的;

  (二)岗位聘用期满,有必要通过竞聘确定岗位人选的;

  (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

  (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

  (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同类别岗位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制定的具体条件。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制定的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其中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二)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其中,首次竞聘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九级。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一)五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二)六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三)七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 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四)八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五)九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六)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首次聘用到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原具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的,在符合岗位条件的情况下,可聘用同一职务层级高于原聘岗位一个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工勤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备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岗位待遇、考核奖惩、竞聘方式等信息;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竞聘;

  (五)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以及必要时所聘请的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制定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纪律监督等。竞聘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符合竞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聘人员资格审查贯穿竞聘上岗全过程。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根据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的岗位拟聘人选建议,集体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选,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竞聘结果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 竞聘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选择竞聘上岗的方式,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组织竞聘。管理岗位的组织竞聘一般按照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组织竞聘一般按照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工勤技能岗位的组织竞聘一般按照技能水平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直接按照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方式组织竞聘:

  (一)竞聘普通工岗位和较低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二)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不高于拟竞聘岗位数额的;

  (三)不涉及单位领导与非领导之间的同类同级岗位调整的;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新设或变更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主要考察竞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能力等,可采取笔试、面试、演讲、答辩等具体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技术、技能水平综合评价主要通过考察竞聘人员学术技术或技能方面取得的成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全面评价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技能水平。学术技术、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在事业单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综合评价评委会组织实施,可采取答辩、评议、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一般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以及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其中高层次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二十四条 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德才表现以及在群众中的认可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测评时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意见得票未过半不得列入组织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察由事业单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综合分析评价结果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提出岗位拟聘人选建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竞聘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外单位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或者参加竞聘上岗工作的人员,有权要求涉及上述关系的人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竞聘上岗组织实施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宣布聘用结果无效;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参加竞聘人员存在违规违纪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取消其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聘用结果被宣布无效后,除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外,相关人员应当返回原岗位工作;原工作岗位已聘用其他人员的,安排相同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成人社发〔2013〕209号)不再适用。今后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