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都双流区公租房申请指南

导语 2019年成都双流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来了,下面就是详细情况。

  保障对象

  按照《成都市双流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

  我区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

  新就业职工;

  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

  外来务工人员。

  1. 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必须具有双流区正式户口;

  (3)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下同)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个人:

  (1)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区正式户口,且年满28周岁;

  (3)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2.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区正式户口,在双流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双流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3.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区户籍,主申请人在双流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工作地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镇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4.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持有双流区居住证,主申请人在双流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双流区工作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

  (3)在双流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我区中等收入线由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每两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区级及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批准后可以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申请审核

  1.双流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位集体合租和个人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

  (1)家庭申请的,须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单位集体合租申请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居住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新就业职工、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主申请人。

  2.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1)家庭、个人或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照诚信申报原则,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须由单位统一提供以上资料外,同时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工作人员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个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收入情况分别处理:申报年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下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申请的,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进行低收入核对,低收入核对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材料和低收入核对材料一并报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经初审,申报年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上、中等收入线以下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及申报年收入低于中等收入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将其名单在其户籍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3)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保障资格,发放《成都市双流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内容包括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3.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对象,并在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网站进行常态公示。

  轮候期间,如轮候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申报,由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根据本意见调整。

  配租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原则,按取得《资格证》的时间分批次进行轮候。

  在同批次轮候对象中,本区低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申请的,优先轮候;本区其他家庭(个人)申请的排在第二位轮候;外来务工人员排在第三位轮候。单位集体合租根据申请员工类别分类轮候。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的。

  (2)受到区级及区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3)申请家庭中有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残疾人、患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局负责,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组织轮候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按轮候顺序依次选房。主申请人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本人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选房。选房结束后,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对选定房屋的轮候对象出具《成都市双流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配租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选房资格,由后续轮候对象依次递补,仍要求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排在其他已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之后轮候。

  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16平方米以上(含16平方米)、24平方米以下(含24平方米)。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租住1套公共租赁住房,因家庭成员较多,人均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合计不超过2套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均配租面积可以低于16平方米,但每套住房入住人员不得超过4人。

  4.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在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网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进行常态公示。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

  028—858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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