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条文解释

导语 2019年12月10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就文件有关条文进行解释。

  关于《补充通知》中“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是指:

  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因编制限制、机构改革等因素,部分在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从业的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是与第三方单位签订,考虑其在公共服务行业从业的实际,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行业人员保障范畴。

  对在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从业的人员,因用工制度改革等因素,造成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缴纳单位和用工单位不一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认同为一致。

  关于《补充通知》中“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是指:

  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未承租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对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申请人所在地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计入自有住房面积,上述区域范围外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对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申请人所在地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申请地以外其它区(市)县所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关于《补充通知》中“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内(含5万元)”是指: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关于《补充通知》中“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对于卫健行业规培生毕业时间的计算,考虑国家规定医护人员正式就业前需进行2-3年左右时间的规培,由卫健部门认定后,医护人员的规培时间不计入5年毕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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