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房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附解读)

导语 2021年5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最新规则(2022年暂未新规,继续沿用)

  8月5日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对购房资格复核顺位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1、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2、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问答

  1、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针对哪些项目?

  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

  2、在购房资格复核时,对社保和户籍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

  针对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2021年5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对进一步完善成都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作出了一系列明确。

  优化选房排序

  扩大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基数

  根据《通知》,成都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通知》明确按以下要求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公证摇号排序和选房:

  第一,复核通过的人数应达到房源数的3倍,复核后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递补。

  第二,递补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后,依序递补。

  第三,全部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结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购。

  明确剩余及退出房源销售规则

  增加普通购房家庭购房机会

  根据《通知》,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房后剩余及退出房源,按以下要求进行销售:

  1、第一,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退出房源销售信息。

  2、第二,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要求处理。

  3、第三,依序选房结束后,开发企业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4第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此外,根据《通知》,登记报名人数在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已通过购房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登记购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达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加强监测

  严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提出,将全面实现信息适时共享与比对等服务功能,做好公证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等信息与购房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确保登记购房主体、公证摇号主体、选房主体、合同签订主体、网签备案主体五个一致提供数据支持。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成都市住建局进行了解读。

  Q:1.为何出台《通知》?

  2020年11月14日,市住建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响良好,但个别报名登记人数在房源数3倍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出现了无房居民家庭人数少于房源数的现象。为进一步增进我市商品住房公平公正的摇号排序选房环境,出台了此《通知》。

  Q:2.《通知》提出要加强购房资格预审,为什么?

  《通知》提出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的准确性、精准度,避免资料缺失人员报名成功但复核又不通过,引发争议。

  Q:3.普通购房家庭排序规则是什么?

  根据《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Q:4.退出及剩余房源如何销售?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剩余及所退的房源,由开发企业按以下要求和流程进行销售:

  (一)本项目该批次准售房源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及时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和退出房源信息。

  (二)已在本项目该批次通过购房资格复核且参与了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已选购房源的及未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除外),可通过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购房登记系统的“剩余/退出房源信息”进行购房意向确认,确认期为48小时。

  (三)确认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将根据前期公证摇号排序结果,组织购房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选房结果公示24小时,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本轮依序选购结束。

  (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且购房资格审核通过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Q: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是否允许更名、转让?

  不允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登记购房人所购房源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售规定,限售期内严禁更名、转让。登记购房人数在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及高端人才购买的商品住房限售期为5年,其他商品住房限售期为3年。

  Q:6.已进行公证摇号排序名单不到场的如何处理?

  登记报名人数在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已通过购房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登记购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达到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但放弃选房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Q:7.咨询电话是多少?

  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咨询电话:

  86279136、85156609、86279315

  86279104、86279527、61881353

  61881337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购房资格】进行成都购房资格测试、保障性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购房预审及登记入口、购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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