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导语 成都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的福利待遇的信息。

  福利待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具体如下↓

  第一种: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通过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产假工资没有政策很明确的规定,按照政策理解工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产假工资的发放建议与单位协商处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相关政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育儿假

  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育儿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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