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就业补贴最新政策

导语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包括扩就业稳就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最新政策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

  扩大投资创造就业。

  发挥成南达万高铁、四川时代等700个省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依托省重点推进项目力争创造就业岗位50万个以上。加大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项目的争取和实施,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资金的15%。(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等)

  购买基层服务岗位拓展就业。

  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充实未成年人保护、社区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力量。(责任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省属单位要积极提供空缺编制用于公开招录(聘),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对空编率较高又不提供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剂空缺编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工规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至6000人。(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征兵办,公安厅)

  设立疫情防控应急岗位,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满1年后享受“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招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规模不低于6000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财政厅)

  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开发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200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省委)

  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

  稳定农民工就业。

  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2500万人左右。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服务组织体系。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成立国有劳务公司。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选树20个省级“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对每个品牌补助20万元。用好东西部劳务协作、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226万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工名额的10%用于招录退役军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财政厅)

  兜底困难人员就业救助。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30万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财政厅、省残联)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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