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补贴政策

导语 高新区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发布啦,如实施封控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临时停业的,经所在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由所在区(市)县给予1个月房租50%的补贴。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15号)第十条“降低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中涉及房租补贴政策的内容: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资金预拨和受理、审核、公示机制,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实施封控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临时停业的,经所在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由所在区(市)县给予1个月房租50%的补贴。

  二、支持对象

  1、承租非国有房屋,工商、税务关系均 在高新区、且实际经营门店或办公场所位于成 都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各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确认的封控(含临时管 控)区内,因封控(含临时管控)临时停业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间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且封管控起止时间不完全位 于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内,即 2022 年 9 月 1 日 18:00 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 24:00 内)。

  2、承租非国有房屋,登记注册及税收关 系在高新区,并在项目申报前已恢复正常经营 且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的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机关为四川省、成都 市市场监管部门,但注册地在高新区的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且符合证 照齐全、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基本原则进行 本次申报审核。

  注: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 入黑名单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标准

  1、对因疫情影响封控(含临时管控)临时停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1个月房租50%的补贴。

  2、被多次封控(含临时管控)的申报主体,按实际封控(含临时管控)次数计算补贴。

  3、对单个申报主体单次或多次累计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政策条款与省、市、区类似政策条款可重复享受。如与省、市有关政策类似,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四、申报时间

  2023年2月16日9:00—2023年2月28日17:00期间进行申报。超出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五、申报流程

  1、查找政策。关注“成都高新企业服务” 微信公众号→点击“政策申报”(也可以点此直接进入

  2、验证登陆。输入手机号填写短信验证码进入申报界面,选择“房租补贴”,点击“立 即申报”进入填报。

  3、填报资料。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 下载申报资料模板,补充完善后盖章上传。

  4、等待审核结果及资金拨付结果。请企 业留意手机短信,政策审核情况及资金拨付情 况将以短信形式告知(整体流程:初审→复核 →公示→拨付)

  具体为

  1.资料提交

  符合相关补贴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可关注“成都高新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政策申报”,选择“房租补贴”,按照“申报指南”,填写和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线上申报,同步准备原始材料备查。

  2.初审

  属地社区通过现场走访、历史资料核查、线上资料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属地街道。

  3.审核

  属地街道审核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并出具评审意见,由街道在高新官网或高新通上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支持名单报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4.实施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将备案名单报经成都高新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原“成都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各街道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报预算并进行兑现

  六、有关说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拥有多家门店的、一个门店拥有多个营业执照的,按照实际封控(含临时管控)的门店扶持;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须在发布封控(含临时管控)通知日期之前。

  (二)本政策条款与省、市、区类似政策条款可重复享受。如与省、市有关政策类似,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三)申报主体应履行主体责任,凡不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15号)、《成都高新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的任务分工方案》(成高管办发〔2022〕21号)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街道应切实履行审核主体责任、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承租情况属实。

  (四)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15号)。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各未尽事宜和争议事项由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咨询电话


  (扫码查看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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