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导语 在一个城市工作或者生活,是需要象征身份的东西的,于是居住证就产生了,对于许多在成都工作的人来说,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成为了迫切想知道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吧!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5〕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6至15周岁子女在本市五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为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与当地居民一样到《居住证》所在地中小学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的入(转)学报名登记工作。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入(转)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户口薄;

  (三)《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若为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四)《居住证》持有人填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

  第七条

  五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登记工作结束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学。

  第八条

  五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生。对非毕业年级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转学,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学期和学年中途不予受理。

  已在本市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同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一样,原则上不再办理在城区内转学。

  第九条

  已在本市五城区小学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五城区初中继续就读的,按照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小学毕业升学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其他区(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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