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导语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解读。包含业务申请次数、提取金额……具体详情请参看正文。

  一、 政策制定背景

  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于2016年4月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有效期为2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效期届满的成公积金委〔2016〕4号文进行了重新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实施。

  二、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条,主要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申请条件、业务办理材料、业务申请次数、提取金额、提取限额。

  三、 办法主要条款内容和制定说明

  第二条 业务办理材料

  第二条第(三)项 《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

  制定说明:为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需本人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取消非联名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由单位出具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第三条 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应当在租房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制定说明: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考虑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现状,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和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将原办法租住商住商品住房和公共租住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申请取2次调整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业务可由单位代办调整为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四条 提取金额

  第四条第(二)项 承租商品住房的: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2.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制定说明:按照中央、省、市租购并举要求,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取消原办法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的规定。

  第五条 不超过提取限额

  租住商品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从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制定说明:参考成都市房管局2018年2月底公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按照原则上不下调租房提取限额的原则,对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进行了调整,将原办法租住商品住房位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提取限额由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调整为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其他区(市)县提取限额未作调整。这样的调整,保证了我市租房提取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惠与公平。

  第六条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说明: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进一步强调提取职工、委托代办单位、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有违规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时,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

  解读人:翟文晓、杨敏

  联系电话:028-8628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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