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车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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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辆报废标准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3-29 09:41:33
报废标准

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序号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8年

2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

10年

3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

12年

4

租赁载客汽车

15年

5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年

6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年

7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年

8

公交客运汽车

13年

9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10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15年

11

专用校车

15年

12

大、中型非营运我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

20年

13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年

14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15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10年

16

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15年

17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15年

18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30年

19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10年

20

集装箱半挂车

20年

21

其他半挂车

15年

22

正三轮摩托车

12年

23

其他摩托车

13年



注意事项

(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在用车经修理和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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