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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事故处理赔偿事故责任认定
成都交通事故处理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4-12-22 16:20:50
报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5.一方肇事逃逸的。

以下情形,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产生歧义,方便客户进行事故后续处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摄像、照相、标划事故位置等方法固定事故情形和证据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1.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5.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6.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调查

1.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协商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2.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复核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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