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哪些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是指经公安机关查找仍不能确认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份。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特殊困难”是指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认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还可以收养:
1、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2、 继子女。
哪些人可以收养?
答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实的继子女。如果曾生育过子女,但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婚后生育过子女,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都不能视为“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品质等方面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监护责任。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的不宜收养。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双方必须都年满30周岁。
注意: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0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0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30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邛崃市收养登记处
地址: 邛崃市永丰路185号
联系电话: 88762125
武侯区收养登记处
地址: 武科西五路360号
联系电话: 85088956
金牛区收养登记处
地址: 金牛区光荣路38号
联系电话: 87035662
更多消息:成都收养登记办理地址电话一览表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