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2寸照片
3.当事人声明书上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应更改为一致
4.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提交生效的离婚证件
5.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提交注明配偶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
1.未婚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属于离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原件;属于丧偶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
2.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4.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再次提示:除办理涉台和上述9国公证事项外,成都民政局不再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