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故意或过失造成新型肺炎传播将被定罪

导语 在四川省,故意或过失造成新型肺炎传播,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公民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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