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通知

导语 8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面就来看看具体内容。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委厅[2019] 55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20] 1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 改价格规[2021] 237号)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定价权限划分,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1 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公办公益性幼儿园纳入统一的公办园管理后,按照其相应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定价管理。由各区(市)县教育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幼儿园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三、除营利性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之外的其他民办幼儿园,2021年秋季入学保教费、住宿费暂执行本园2020年收费标准。申请定价或者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于每年1月底前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转报同级发改部门批准。新的收费标准须提前半年公示,且仅在秋季开学起执行。

  四、上述价格调整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若原标准高于新标准,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 [2012] 963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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