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导语 成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最新消息来啦,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内容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注::关于住房套数认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成都市自住住房的,住房套数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不再将个人征信中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住房套数认定。在我市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有一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房政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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