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药店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监测作用,四川省药监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零售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眉山药店防疫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督促零售药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指导、督促各零售药店严格落实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日常清洁、通风消毒、规范设置“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购药人员扫码登记、亮码通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要求;
对体温≥37.3℃、健康码非绿码人员,不得向其销售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引导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严格做好“四类”药品销售(含网络销售)实名登记工作,询问并记录购药(用药)人员是否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症状和14天内旅居史,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登记信息,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共同推进疫情早发现、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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