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节能汽车车船税减半规定

导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

  减半对象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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