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公租房保障对象

导语 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都江堰市户籍单身居民、都江堰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

  都江堰市公租房保障对象范围

  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都江堰市户籍单身居民、都江堰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

  1.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

  (2)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必须具有都江堰市城镇户口;

  (3)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及其他用途房屋,且未承租公房。

  2.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单身居民:

  (1)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具有都江堰市城镇户籍,年满35周岁(成年孤儿除外);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都江堰市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及其他用途房屋,且未承租公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本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或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具有都江堰市农村户籍,主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内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都江堰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三)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或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有都江堰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都江堰市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都江堰市城区工作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

  (3)在都江堰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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