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未结清的商贷部分的商转公吗?

导语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职工没有还清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未结清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商转公”吗?

  答: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职工没有还清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已结清,满足其它贷款条件的,剩余商贷部分可申请“商转公”

  受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单位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至少6个月、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灵活就业缴存人已缴存公积金至少12个月。

  (四)借款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是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产权人。

  (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银行已同意提前偿还该笔贷款。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是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产权明晰、无纠纷,除原商业贷款对应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商转公贷款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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