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市民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附举报电话)

导语 春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城市安全,减少空气污染,今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市民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一、购买烟花爆竹须到合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购买。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市民应选购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C级、D级),严禁购买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A级、B级)。

  四、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倡导市民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通过电子支付结算或实名登记购买。

  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双流区全域及其他区(市)县政府明确划定的禁放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机关、车站、机场、轨道交通、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及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住宅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地下管网、建构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附:区(市)县应急局、公安局值班举报电话

  成都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管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您可在发现这类情况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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