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新规内容及亮点(最新)

导语 2021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新规将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新规的内容及亮点,方便大家了解透彻。

  新规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内容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部门、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此《规定》。

  2、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召回,以及机动车存在除排放危害外其他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召回条件

  1、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2、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3、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基本概念

  排放召回: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排放危害: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企业责任

  1、是机动车排放召回主体。

  2、关于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机动车生产者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报告提交等义务与安全召回一致。

  3、仅需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新增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

  新规部分亮点

  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

  多渠道采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

  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不同,消费者报告不再是采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有以下三种信息收集渠道:

  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

  1、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

  2、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信息。

  3、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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