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建县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导语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2018年新建县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接下来就和成都本地宝一起了解一下。

  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要求、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7〕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津县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

  二、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我县居住、在我县务工的非我县户籍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县教育局负责全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二)公安部门负责验证《成都市居住证》,于4月底前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办理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行政审批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管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

  (六)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七)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城乡义务教育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经费。

  (八)各镇、乡、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和登记

  2018年,适用本意见的申请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指定登记点登记(在五津街道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县教育局登记;在镇、乡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所在学校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与我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我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截止5月31日,已在我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4)截止5月31日,已在我县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相关证明;

  (5)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二)审核及入学

  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于当年6月下旬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8月下旬,通过审核人员按要求到学校报到。

  五、其他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年5月集中受理一次。

  (二)县内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如需在我县就读初中,须按上述规定在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非本县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县就读初中,须按上述规定在县教育局提交申请。

  (三)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申请学校入学资格。

  (四)在五津街道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到五津三小、顺江学校、永商学校、泰华学校、花桥小学就读;在镇、乡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到居住地所在学校就读。接收学校因学位原因不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时,由县教育局在县域内公办学校统筹安排。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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