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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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注册行为,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名登记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实名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业务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等,依法依规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并进行查验和记录的行为。

  相关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经营单位)(以下称实名登记对象)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之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的要求,使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实名验证系统,实现身份实名认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企业实名登记试点改革地区的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等登记事项。

  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联网查验系统建成后,实名登记改革在全省推行实施。

  第四条 实名登记的对象包含已经或即将具有股东(不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的代表或理人等身份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实名登记。

  第五条 实名登记对象应在办理业务之前按以下要求完成实名认证:

  (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分公司负责人、联络员;

  (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含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备案)的,实名登记对象为股权出让人、受让人;

  (三)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拟任法定代表人;

  办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拟任负责人;

  (四)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清算组成员;

  (五)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出质人、质权人;

  (六)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办理所有登记事项,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应当进行实名认证。

   申请人既可选择到企业登记窗口进行登记,也可选择四川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申请人持文书材料直接到企业登记窗口办理业务的,在受理审查前,登记机关通过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验证申请人是否已经通过了实名认证,对于未通过实名认证的申请人,由登记机关业务人员告知申请人需先办理实名认证。

  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报企业登记业务的,实名登记对象应按照全程电子化系统的提示,填写账号、用户名、密码、姓名、性别、身份证、身份证起始有效期、身份证截止有效期、手机号码以及验证信息等信息,并通过实名认证模块,进行面部图像信息采集比对,完成实名认证。

  实名登记对象身份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文件视为完成实名认证。

  实名登记对象完成实名认证后,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登记材料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电子登记材料。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自动向相关自然人发送在办业务提示信息;相关自然人有异议的应向登记窗口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登记机关对已通过实名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 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信用监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惩戒,并公示处罚结果。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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