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图(最新)
导语 近日,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发布,《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详见下文:
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天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府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
第三条四川省机场集团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净空环境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天府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第五条天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气象、环保、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履行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 天府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定期协调机制,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召集相关单位开展净空协调会,研究解决净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十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在天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四川监管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西南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
(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其他净空审核程序参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的通信铁塔、广告牌等,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关审核机制,保证其高度满足净空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天府公司负责净空保护区内的巡视检查工作。巡视检查中发现升空物体等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无法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四川监管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三)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囤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复核。
第十五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设置标志和障碍灯,并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障碍物体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规定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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