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租房非廉租租金减免政策
导语 承租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退休人员因养老金上涨使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租金缴交档次上调的,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一、租金减免对象
承租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是退休人员;
(三)本通知发布后,养老金上涨使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租金缴交档次由廉租租金标准调整为非廉租租金标准或非廉租租金标准档次上调。
二、租金减免标准
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若调档前租金标准为廉租租金标准,则以调档前实际缴纳的廉租租金作为调档前租金标准的计算依据。
若调档前租金标准为非廉租租金标准,则以调档前应当缴纳的非廉租租金标准作为调档前租金标准的计算依据。
三、申请审核流程
(一)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携带《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前往所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受托管理单位提出退休保障对象租金减免申请。
(二)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审核退休保障对象是否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对审核通过的进行租金减免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保障对象需申请资格复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再发生租金调档的,按照正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不再进行租金减免;若资格复核时再次发生租金调档,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明确的减免标准重新进行租金减免。
四、其他事项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退休保障对象租金减免:
1. 存在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
2.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3. 其他不予受理退休保障对象租金减免申请的情形。
(二)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其他区(市)县可结合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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