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导语 《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办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具体内容见正文。

  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 引领驱动,加快建设全国创新人才高地,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分 类认定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申报《目 录》明确的 A 、B 、C 、D 、E 、F 类任一分类人才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办理平台) 个人申请、相关用人单位自主认定以 及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发证均统一使用“成都市人才认定系统” (下称“系统”)。申报信息中含有涉密内容的,由所在单位按线下流程集中办 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人才分类认定政策 进行全面指导。市人社局为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牵头部门。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人才分类认定的 标准、流程制定,业务指导和经办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相关提 级审核事项的评议工作。牵头本行业领域内人才分类认定政策宣 传、咨询解答、争议解决等工作。

  (三)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人事劳动关系、 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推送区(市)县行业主 管部门。

  (四)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区域 内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宣传、咨询解答、争议解决 等工作。

  (五)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经办服务 机构,负责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数据归集和分析、运行监测 和协调,协助市人社局推动全市人才分类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动态更新《目录》)

  《目录》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如需对《目录》人才类 别进行增减或调整,由相关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经本部 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 社局,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 社局对外公开发布。对新增或调整的人才类别,由相关领域市级 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认定条件,按职责分工开展人才分类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资料

  第六条(基本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6个月以上在蓉缴纳社保证明(由“系统”自动比对)、 人事劳动关系证明、6个月以上在蓉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要件资料) 申请人需根据所申请人才类型,提交 《成都市人才资格分类认定索引》( 附件)规定的相关要件资料。

  第三章 认定方式及流程

  第八条(认定方式)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采取线上分类申报、 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认定方式。按照“线上申请——归口审核—— 网上公示——确认发证”的流程实施。

  第九条(个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系统”注册登录,通过线 上提交申请资料。

  (一)地方在职人员按单位注册地或单位纳税地提交申请资 料。

  (二)自主创业人员按单位注册地或单位纳税地提交申请资 料。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地或本人纳税地提交申请资料。

  (四)离退休人员按退休后聘用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纳税地提 交申请资料,仅限 ABC 类人员。

  第十条(用人单位申请) 符合《成都市人才资格分类认定 索引》中D类第2项、第4项、第10项和第29项“自主认定类”有关类型的用人单位,其自主认定的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通过 “系统”注册登录,线上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归口审核) 区(市)县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的人 事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推送至区 (市)县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申报认定类别,依据行 业认定标准和流程进行分类审查。

  (一)地方在职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目 录》A至F类人才认定、离退休人员申报《目录》A至C类人才认定, 由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二)申报“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的:

  1.市级部门专项政策认定

  由制定专项政策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流程予以认定, 并明确符合《目录》A 到E 相应类别,通过“系统”提交认定结果, 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2. 区(市)县自主认定

  由各区(市)县按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高层次人才自主认 定管理办法,依规开展自主认定并明确符合《目录》A 到 C 相 应类别,通过“系统”提交认定结果,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3.其他情形

  ①A 、B 、C 类人才, 由区(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 构组织开展评议工作,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议结果予 以认定。

  ②D 、E 类人才, 由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级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并出具评议意见, 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议意见予以认 定。

  第十二条(网上公示) 经线上审核通过人员, 由区(市) 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系统”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 议的,应通过实名方式向“系统”提示的受理单位反映,受理单位 应及时予以研判处置。

  第十三条(确认发证) 通过公示的人员, 由“系统”制发加盖“成都市人才认定专用章”的《成都市人才认定证书》,向本人 提供下载、打印、查验等服务。

  第十四条(证书期限) 《成都市人才认定证书》 自制发之 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申报人员可于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备案延期,如超期须重新申请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如D类提升至C类), 可通过“系统”根据变化情况申请重新认定。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经办时限) 办理时限主要包括受理及比对时限、审核时限和公示时限。

  (一)受理及比对时限:区(市)县人社部门比对申请人的 基本资料,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二)《目录》内审核时限: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人要件资料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不含线下查验、市外 核验 )。

  (三)通过市级部门专项人才政策认定和区(市)县自主认 定的,根据认定情况及时办理;其他情形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评议,也可根据人才引进需要适时启动评议工作。

  (四)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咨询解答) 市、区(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 应主动公开咨询电话,接受咨询并及时回复申请事项办理进度等 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监督)

  (一)申请人受党纪或政务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或因受刑 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不得申请人才认定。

  (二)申请人提交和人才资格认定相关的学术、业绩上弄虚 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提供与认定相关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 格的,取消申请人认定资格。

  (三)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 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 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 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考核)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要严把人才审核标 准,确保人才在蓉工作、资格真实有效。对有必要复核的人才建 立实地查验规则。

  (二)建立动态跟踪评估机制,将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 局组织考核,对工作推进滞后、政策执行不到位、认定效果不好 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成都市人才资格分类认定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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