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征地安置补偿

导语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成都市征地安置补偿

  补偿费用种类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使用分配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确权登记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的补偿,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不予补偿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集体土地上企业补偿

  集体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设等合法手续的企业,其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就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和水、电等设施迁改费用和奖励性措施等制定具体办法。

  信息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https://www.chengdu.gov.cn/gkml/gz/1262778051595337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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