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房票政策最新消息
导语 2024年8月1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见正文。
成都郫都区关于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安置形式单一、过渡轮候周期较长等方面问题,满足安置对象的多元化安置需求,郫都区区拟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具体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 一)房票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征地拆迁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和安 置意愿,对拆迁户的住房安置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将相应补偿 款以“房票”形式发放给拆迁户, 由拆迁户持房票自主购买商品 住宅、商业用房及停车位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因实施征地拆迁需对拆迁户进行安置,且拆 迁户自愿选择以房票形式进行安置的,适用于本办法。
(三)基本原则
房票购房坚持政府主导、拆迁户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愿参与的原则,通过相应的购房奖励、税费减免和企业优惠政 策,鼓励拆迁户通过房票安置方式自主购房。拆迁户在持票购房 过程中,原有的安置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征地拆迁部门、属地街道(镇)应根据拆迁户持票购房情况及时做好购房款、补偿 款和购房补贴结算,逾期未购房的继续轮候安置。
二、工作机制
( 一)组织实施
郫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征地拆迁项目房票安置自主 购房和资金保障工作。属地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房票安 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各街道统建安置房的货币量 化标准,规范房票购房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统一房票样 式(含存根、消费和结算单据)。组织属地街道(镇)办理房票 购房款结算和货币补偿款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核发分户房票, 指导属地街道(镇)开展房票开具、发放、展期和流转(均仅限 一次)、遗失补办等相关业务。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权职范围内分别 做好资金结算保障、契税减免及不动产权办理等相关工作。区财 政局、区审计局将各街道的房票购房项目预算资金申领使用情况 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二)组织房源
区住建局负责公开发布房源征集信息,将入库备选楼盘相关 信息(包括楼盘位置和栋号、备选户型、挂牌销售均价、持票购 房补贴政策等)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适时公布,原则上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取得不动产证的优质新建商品房项目,可纳入备选名录。
同时,应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票安置的备选房源信息(包括楼栋房 号、户型、持票购房政策、办理流程等) 在售楼大厅进行公示, 并作相应承诺。
三、房票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
房票票面金额是拆迁户住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 包括房屋补偿权益金额、其他补偿权益金额。其中,房屋补偿权 益金额根据原协议约定的安置房面积和统建安置房的货币量化 标准计算量化;往年应支未支的临时性安置费用计算至开具房票 的当月月底,可汇算后作为其他补偿权益金额,计入票面金额。
拆迁户申领房票前,已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和临时性安置费用 等均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四、实施流程
( 一)民意调查
属地街道(镇)结合征地拆迁项目安置需求和安置房修建计 划,广泛征求拆迁户的房票安置意向,同意率达到待安置总户数 80%及以上的,可拟订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审查,方案应包括拟安置项目、实施范围、安置人数、安置面积、 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标准、购房奖补政策、房票使用期限及资金需 求计划等内容。
(二)计划编制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属地街道(镇)提交的房票安置实施 方案和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我区财力情 况,按照轻重缓急、综合施策的原则,拟定本年度房票安置项目 的实施范围和资金保障计划,按程序报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审定。
(三)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将房票安置结算资金(含购房款、补偿款)纳入本 年度财政资金支付计划,由属地街道(镇)分批次据实申请和使 用。
(四)发布公告
区住建局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征集信息,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属地街道(镇)遴选确定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项目备选 名录。
属地街道(镇)发布相应公告,明确实施范围、安置方式、 申请条件、购房流程、结算方式、备选楼盘等具体内容,组织拆 迁户填写《成都市郫都区征地拆迁项目房票安置申请表》,详见 附件。
(五)申请房票
属地街道(镇)根据拆迁户申请情况,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提出开具分户房票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房票安置花名册、原拆 迁安置协议、房票安置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经审核后, 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开具分户实名房 票,交由属地街道(镇)分户发放给拆迁户。房票安置花名册应 当载明拆迁户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安置面积、 房票票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六)房票管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房票的核发监管单位,属地街道 (镇)作为房票的发行执行单位,在房票使用有效期限内,应当 加强对房票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管,根据房票使用规则正确引导拆 迁户的持票购房行为,提供补办、转让等便民服务工作,一律禁 止拆迁户私下交易房票行为。房票的使用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 因补办、转让等情形需要展期的,展期期限应不超过 6 个月。
1.补办:房票遗失后,房票持有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 家庭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代签)持身份证明原件、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到属地街道(镇)如实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 各街道(镇)出具声明房票作废的介绍信,房票持有人凭介绍信 到郫都区内登记公开发行的报刊登报, 自登报期满 10 个工作日 后持登有房票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原件及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到各街道(镇)按原申请房票程序申请补办。
2.转让:拟住房安置对象因个人原因转让房票的,应当经双 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转让必须经街道 (镇)备案登记,房票转让后,购房产生的政策性补贴等由受让人享受,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七)房票使用
房票仅限于在郫都区范围内实名制使用,拆迁户在房票有效 期限内与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有关权利义 务,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金额视作拆迁户向房地产开发 企业支付的等额现金, 由属地街道(镇)代为履行支付责任。房 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拆迁户自行承担。在房 票使用过程中,房票持有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需 在房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确认。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户需分别向 属地街道(镇)提出费用结算申请。若拆迁户在房票使用有效期 限内未购房的,拆迁户可申请以房票票面金额对其安置权益进行 货币终结,或依据原协议进行轮候住房安置。
五、结算规则
(一)房票余额和奖励的结算
拆迁户持“房票”自主购房后,可持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 置协议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房票复印件、商品房销 售发票复印件,填列《拆迁户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 向属地街 道(镇)提出房票剩余金额、购房奖励的结算申请。
属地街道(镇)对拆迁户的结算申请进行初审,经区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属地街道(镇)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将结算资金拨付给属地街道(镇), 由属地街道(镇)拨 付到拆迁户个人账户。
(二)房票购房款的结算
属地街道(镇)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做好拆迁户购买预 售商品房和现房的购房款结算,区住建局做好业务指导和要件审 查、审核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阶段提交结算申请材料,填写《房地产开 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经属地街道(镇)初审、区住建 局复审后,由属地街道(镇)向区财政局申请房票购房款结算资 金。拆迁户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属地街道(镇)将购房结算款拨 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拆迁户购买现房 的,在取得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后,属地街道(镇)将购房款拨 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收款结算账户。
六、激励政策
( 一)房票购房奖励
拆迁户选择房票安置的,票面金额根据货币补偿协议进行量 化后,根据新购房时票面价值使用比例额外给予相应的购房奖 励。拆迁户持票购房后,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达到 80%但低于 90% 的,按票面金额的 5%给予购房奖励,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达到 90% 及以上的,按票面金额的 10%给予购房奖励。
(二)房票购房补助
自房票开具之日起,拆迁户可申领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除外),以解决拆迁户临时过渡住房需 求,该笔费用根据拆迁户意愿可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也可直接支 付给拆迁户。
(三)购房税费减免
拆迁户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 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契税。实名房票因市场流转或 法院裁定(以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除外)变更持票权益人的,实 际持有人需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契税。
七、其他事项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持有人、政府 相关人员,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对采 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的,依法追回结算资金并 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 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计入不良诚 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三)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八、附则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期为两年。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区住建局根据部门职责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解释。未尽 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政策来源: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pidu.gov.cn/pidu/c125577/2024-08/01/content_a846a0c3d1a243bdb80e6a1f6884a3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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