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

导语 近期,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通知。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4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5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4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31378元。

  (三)根据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二、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要求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

  信息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https://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33/2025-07/07/content_040b40f8b0484944977eca10c5c36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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