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成都市《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从2022年7月1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01、房源入库条件
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权属证书;
(二)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三)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02、认定程序
(一)房源入库申请。
居民登录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阅知《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从管理服务平台的企业库中自主选择一家运营服务企业,填写本人及住房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自有住房权属证书。
(二)房源审核认定。
管理服务平台对居民和房源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后,运营服务企业对住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与居民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协议》,拍摄上传影像资料,居民签署《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03、租赁管理
(一)运营服务企业。
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择优选取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并实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
运营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房源带看、签约备案、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纳管期限。
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限制,期限以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之日起计算。因法院判决、继承等情形造成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该套住房仍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直至5年期满。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将延长纳管期限。
04、合同管理
出租人、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每次合同租赁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经与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05、费用收缴
(一)租金收取。
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应在收缴租金后3日内将收缴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
注:房租直接转给房东,双方应在缴纳3天内上传收缴凭证到管理平台。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二)服务费缴纳。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缴纳运营服务费。除服务费外,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06、房源退出
(一)到期退出。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纳管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同时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二)提前退出。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住房未出租,居民也未申请新增购房资格或已经申请购房资格但未购房的,可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经审核后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同时取消该政策所支持的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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