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导语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来了,下面就来看看详细情况。
各相关单位及借款人:
为更好地支持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 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 年第 18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就《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成公积金 贷〔2019〕1 号)相关规定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 地缴存不满 6 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 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 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
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 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二、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
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 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 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三、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
(一)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 30 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 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 20 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取消原“申请再交易 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 30 年”的规定。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 知施行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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