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导语 成都市收养登记应该如何办理呢?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来看看详细内容的介绍。
办理流程
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制作调查记录、询问笔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查询入口:点击查询
直接进入个人中心,或者输入办件单编号进行查询:
办理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2.年满 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备注:
1.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收养人只能收养 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4.自 2009年 4月 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