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社会保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成都市灵活就业社会保补贴实施细则来了,包括成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材料等信息。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从事纳入我市补贴范围的灵活就业,并以个体灵活就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经我市认定并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申报补贴时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未满2年,且在我市已进行了失业登记。
二、灵活就业界定
(一)就业形式
纳入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灵活就业形式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或自主经营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电商网店除外及法律法规允许无营业执照可经营的)的多种就业形式。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工种及就业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主要有以下几类:
1.社区服务类:街道小贩、修鞋擦鞋、家庭作坊、缝纫织补、保洁保绿、再生资源回收、搬运送货、家庭日用品维修、临时性经营摊点等服务。
2.家政服务类:非直系亲属的家政钟点工、老人护理、病人陪护、水电维修、家庭装饰、居家手工艺等服务。
3.用人单位服务外包非全日制就业类。
4.法律法规许可的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非网络投资的经营服务活动类。
(二)认定原则
1.就业活动具有社会性,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可从事多种工作,单一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超24小时。
三、补贴标准
按照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超过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00%档次缴费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100%缴费档次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首次申报社保补贴时,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之前,可享受最长60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余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请人已按原规定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但未超过最长期限的,再次申报时可享受剩余期限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报材料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可向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互联网+”平台就业可向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已实现信息联网的可不提供):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二)《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
(四)“互联网+”就业,网约车、网络外卖、快递配送等网络平台就业的,还需提供上月业绩单量或就业收入佐证。
(五)用人单位服务外包非全日制就业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六)自主创业开设的电商网店,还应提供上月收入流水明细。
(七)从事家政服务、用人单位服务外包非全日制就业的应提供上月收入佐证。
(八)区(市)县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补贴审核
(一)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后,即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V3.0信息系统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解释不受理的原因。
(二)校验通过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人员逐一核查,并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应包括申报人灵活就业形式、地点、工作时间等基本内容,各区(市)县可根据情况,确定具体公示内容。
(三)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到社区公示无异议名单后,可采取随机方式对申报人进行实地查验,并在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V3.0信息系统完成复核。
(四)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V3.0信息系统对镇(街道)上报的申报人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人的社会保障卡。
七、补贴终止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的;
(二)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终止灵活就业或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四)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
(六)已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
(七)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被查实的。
八、监督管理
(一)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接受灵活就业(“互联网+”平台就业应接受就业地或户籍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二)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社区、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人员,不定期对辖区享受补贴的人员开展随访,协调解决他们在灵活就业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九、各区(市)县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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