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有产权房如何使用?可以租出去吗?
导语 四川共有产权房规定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根据《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如何使用?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
在共有产权住房供后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规范住房使用。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为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相应权利。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确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通道,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此外,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承购人缴纳共有产权住房契税给予补贴。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超过5年再次增购的,增购价格按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在产权继承方面,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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