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本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导语 四川省本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比例报销。

  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比例报销。

  2、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但参加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产生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3、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政策执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分别支付,相应费用计入各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虽已参保但未达到其配偶所在统筹地区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条件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及产前检查费按规定的支付政策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超出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个人负担部分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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