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导语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2015年11月18日发布了发《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天成管发〔2015〕37号),有效期5年。

  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管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直管区城乡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条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负责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负责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的受理、初审、复审、公示及保障对象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管等工作。

  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经济发展、财政金融等管委会相关职能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直管区范围内城乡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 保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

  1.家庭(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下;

  2.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须具有直管区户籍;个人申请的须年满35周岁(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且无其他用途房屋、未承租公房、未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住房保障。

  家庭(个人)年收入在低收入线以内的,可申请享受最低档租金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下;

  2.申请人具有本市非直管区户籍或持有直管区居住证;

  3.主申请人在直管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在直管区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承租公房、未享受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 转让房产计入自有产权,统一进行房产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 直系亲属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所转让房产可以不计入自有产权。

  第九条 申请方式。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 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 (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二)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 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以上(含3人)职工或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第十条 申请要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须按照诚信申报原则,据实填写《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直管区户籍家庭(个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所在单 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申请享受最低档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 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户籍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劳 动(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三)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以上(一)或(二)的规定,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职工及职工家庭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提出正式申请。用工 单位提交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 请表(单位承租)》、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

  申请家庭(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申请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审核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 出初审意见,在其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资料上报住房保 障部门或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初步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同时应报送至民政部门或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

  (二)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 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最低档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或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其他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对其家庭收入情况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住房保障部门或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公房承租情况、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户籍地、单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三)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房管局确认保障资格,出具《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 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明确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障方式等。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 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第三章 配租与轮候

  第十三条 保障方式。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配租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申请、集中配租”,对取得《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 定通知单》的申请对象,进行集中抽签或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数量、待配租房源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租赁配租方案,配租方 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二)发布配租公告。国土房管局应在住房保障信息网等公开媒体上发布集中配租公告,配租公告包括配租时间、地点、房源,配 租对象范围,配租流程等内容。

  (三)组织集中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配租公告,组织轮候对象在规定时间、地点根据抽签或摇号顺序依次轮候选房。主申 请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到场选房;主申请人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本人委托书,由 受托人持委托书、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代为选房;选房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对选定房屋的轮候对象出具《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未按规定到场选房的,视作放弃选房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 申请。

  (四)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签订《成都天府 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统一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3年,租期内不对该房屋的市场租金重新评估。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批次抽签或摇号配租,根据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在同批次轮候对象中,符合最低档租 金标准的低保对象第一顺序轮候;其他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第二顺序轮候;非最低档租金标准保障对象第三顺序轮候。 同等条件下家庭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进行抽签或摇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抽签或摇号配租: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二)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五)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证的;

  (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第十六条 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面积 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标准收取房屋租金。非成都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所持居住证人数确定配租套型。

  第十七条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申请对象收入情况,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经审核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的低收入线以下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20%的标准确定。

  (二)低收入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的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三)中低收入线以上、中等收入线以下的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四)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 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市场租金由国土房管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四章 租赁补贴与租金核减

  第十八条 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由主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租房合同(协议),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于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标准。按保障面积与自有住房面积差给予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人均补贴面积 标准×申请人口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单位面积月租金补贴标准。

  (一)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以自有住房产权面积为准。申请人与他人共有住房,属按份共有的,按所占份额比例确定家庭自有住 房面积;属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人平均确定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二)单位面积月租金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个人)单位面积月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最近一次配租房源市场租金的80%标准确定; 低保以上、低收入线以下家庭(个人)单位面积月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最近一次配租房源市场租金的70%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属下列范围,可按照相应等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

  (一)属低保家庭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二)家庭成员中有8级以上伤残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属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

  (三)家庭成员中有烈属的,房屋租金减免30%;

  (四)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申请对象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减免可累计,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属下列范围的,可申请物业管理费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执行价的80%、50%两档实行差别化补贴。

  (一)低保家庭(个人),补贴按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价80%的标准确定;

  (二)低保以上、中等收入以下家庭(个人),补贴按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价50%的标准确定。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结构、室内设施设备和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退回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其他约定。

  单位组织申请集体合租的,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居住人经其单位审核,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职工;

  (二)单位有义务协助收缴居住人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否则,单位负责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三)单位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四)单位应当建立居住人的个人信息档案卡,个人信息档案卡须登记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源配租情况等基本信息,并作为租赁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的,保障对象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提出资格复核申请,资格复核所需材料及程序按照前述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

  第二十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 区、村)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资格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最低档租金标 准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经资格复核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变化的,其承租住房面积、租金档次不作调整。 经资格复核,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承租住房面积、租金档次。 经资格复核,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的;

  (二)提出资格复核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其他应当腾退的情形。承租人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国土房管局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 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回的,国土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住房保障 信息网、地方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或公共场合予以曝光,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含 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应当退回的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国土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地方政府网站等公共媒 体或公共场合予以曝光。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 记录。因承租人行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住房保障部门立卷归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在复审完成后三个月 内,将初审、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等一并移交至住房保障部门归档。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进行常态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配建、采购、租赁、划转、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政 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廉 租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计划。

  第三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要求。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 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提供简单、适用、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住房保障受理审核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 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对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轮候资格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国土房管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补缴租金, 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国土房管局责 令限期改正,并计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局责令按市场租金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 复核,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管理;资格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收入线标准和人均补贴面积标准由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后对外公布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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