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应当腾退成都天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导语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的;提出资格复核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等情况需要腾退成都天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据《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的;

  (二)提出资格复核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其他应当腾退的情形。承租人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国土房管局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回的,国土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地方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或公共场合予以曝光,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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