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导语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温江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成都市温江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 55 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民发〔2022〕3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成都市温江区户籍家庭及单身居民、 外来务工人员。
二、配租房源
全区3 个保障房小区,共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2126 套,具体如下:
鱼凫新村廉租房总房源418 套。其中,一室一厅418 套;
柳岸银洲保障房总房源400 套。其中,一室一厅400 套;
合江保障房总房源1308 套。其中,单间96 套,一室一厅744 套,二室一厅468 套。
以上房源根据公租房适时空置情况进行配租,由区住保部门 对空置房源户型、面积等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配租房源。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配租的成都市温江区户籍家庭及单身居民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年收入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
2. 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6 平方米以内(申请之日前3 年内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审核,因25 种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除外)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 单身居民须年满35 周岁;
4. 单身居民未满35 周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成都市温江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 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
2)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3)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且已成年。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1. 家庭年收入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
2. 持有成都市居住证;
3. 在温江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 本人及家庭成员(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温江区无自有 产权住房(申请之日前3 年内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审核,因25 种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除外)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配租标准
(一)配租户型
1.单身居民原则上保障一室一厅、单间房源;
2.2人户家庭原则上保障二室一厅、一室一厅、单间房源;
3.3人户及以上家庭原则上保障二室一厅房源。
(二)租金标准
1. 年收入4 万元(含4 万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2.5 万元(含2.5 万元)以下的单身居民,按房屋计租面积1.6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 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或家庭银行存款、有效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 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 30%的除外);
2. 年收入4 万元至年收入7 万元(含7 万元)的家庭和2.5万元至3.5 万元(含3.5 万元)以下的单身居民按房屋计租面积4.2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
3. 年收入7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 万元(含5 万元)的单身居民按房屋计租面积4.8 元/ 平方米/月标准缴纳租金;
4.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农民工按房屋计租面积 3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
5. 租金减免
(1) 保障对象中有低保人员或残疾人的,租金减免 20%;
(2) 保障对象成员均在60 岁以上的,租金减免50%;
(3) 保障对象中有特困人员的,租金减免80%;
(4) 保障对象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残疾军人的, 租金减免100%;
上述租金减免仅针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租房保障对象, 若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申请累计减免租金, 直至租金减为零。
6. 物业补贴
按政策规定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其中,低保补贴物业服务 费80%,年收入4 万元(含4 万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2.5 万元(含2.5 万元)以下的个人补贴物业服务费50%。
7. 租赁保证金缴纳单间户型房屋1000 元,一室一厅户型房屋1500 元,二室一厅户型房屋2000 元。
(三)配租原则
(1) 凡符合我区公租房申报条件的,以家庭或单身居民申报的, 主申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配租房源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匹配,保障对象按评定分值的高低从高分到低分依顺序进行选房,家庭优先于个人,同分值的分别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房。
(3) 结合房源实际及保障需求,申报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方式柔 性保障:
1. 因保障人口增加或减少,保障家庭或个人可退出现承 租房源,按配租标准重新申请公租房配租。
2. 已配租一室一厅或单间房源的2 人户家庭,因母子或父女关系的,可退出现承租房源,重新申请二室一厅房源,超出 面积部分(拟配租二室一厅住房套内面积﹣拟配租小区同栋最大 一室一厅住房套内面积)按照6 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租金,且超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和物业费减免优惠的政策。
3.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优先保障3 人户及以上家庭、母子或父女关系的2 人户家庭后,2 人户家庭申请二室一厅房源的,超出面积部分(拟配租二室一厅住房套内面积﹣拟配租小区同栋最大一室一厅住房套内面积)按照6 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租金,且超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和物业费减免优惠的政策。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式
成都市温江区户籍家庭及单身居民由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 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成都市温江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 住房、收入等信息。
(1) 具有成都市温江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单 身居民提供以下材料:
1.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非成都市温江区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 离异或丧偶的提供未再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告知承诺书。
2.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工资流水明细、社保缴纳证明、曾有及现有房产查询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收入承诺。
3. 未满35 周岁的单身居民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公积金缴存明细,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成年优抚对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或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 同生活的人员,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 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父母通过投靠子女落户的,不能作为主申请人,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 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成员(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以 下材料:
(1)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劳 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配偶离异或 丧偶的提供未再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告知承诺书;
(2)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工资 明细表(未就业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证明原件、曾有及现有房产查询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3) 优先对象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 劳模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等资料原件、复印件;申请享受廉租租金的保障对象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及财产证明等材料。
(三)审核流程
六、管理事项
(一)资格复核
1.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 个月主动向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提出资格复核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 提出初核意见,由区住保部门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复核, 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腾退或纳入柔性退出管理。
2. 承租公租房期间,因住房、收入、车辆、家庭成员等情况 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主动向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提出资格复核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社区)提出初核意见,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相应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腾退或纳入柔性退出管理。
3. 对承租期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确有困难难以腾退 公租房的,纳入柔性退出管理,需由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社区)据实调查,出具书面意见后按6 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且不享受租金和物业费减免优惠的政策。
(二)抽查机制
由住保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 合同期间的在保对象实行动态监管,每年按 5%—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对抽样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到资格确认进行全 面复查,对发现问题组织整改。
七、责任分工
(一)区住建局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房源配租及日常 管理等工作,负责核实房产交易、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等情 况;
(二)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婚姻登记、殡葬死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1 类和2 类家庭、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社会救助(福利) 等情况;
(三)区人社局负责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等情况;
(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情况;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 登记、注销等情况;
(六)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江服务部负责审核公积金 的账户状态、缴存、提取等情况;
(七)区残联负责审核残疾登记等情况;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核查车辆上牌、过户、报废等情况;
(九)区医保局负责核查参保人医疗保险参保、门诊特定病 种和医保结算等情况;
(十)区文体旅局负责核查体育彩票大额中奖等情况;
(十一)区卫健局负责核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情况;
(十二)区税务局负责核查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纳税等情况;
(十三)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核查退役军人优抚等情况;
(十四)区绩效考评中心负责将公租房配租工作纳入区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将实施情况纳入区政府对部门、镇(街)的考核 内容;
(十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公租房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录入、初审、复核等工作,协助区住保部门催缴公租房欠租,应退未退保障住户的腾退等工作。
(十六)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做好 公租房配租相关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 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 释。
附件:1.评分标准
2.行业标准的25 种重大疾病
附件1、评分标准
凡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下列标准评定分值。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规定的控制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6 平方米)的,每减少 1 平方米增加 1 分,(所得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基本分值 16 分。
二、家庭成员有领取温江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照低 保人数每人计4 分,城乡低收入(家庭年收入4 万元及以下或个人年收入在2.5 万元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数每人计2 分。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 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按照人数每人 计2 分。
四、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按照人数每人计2分。
五、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按照人数每人计2 分。
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计2 分。
七、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按照人数每人计2 分。
八、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 种重大疾病)的,凭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按照病人人数每人计2 分。已按残疾类别计分的,本项不再重复计分。
九、属辖区内稳定就业的藏区“9+3”学生按照人数每人计 2分。
十、属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和企业军转干部的按照人数每人计2 分。
十一、属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的 职工按照人数每人计2 分。
附件2、行业标准的25 种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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