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3月18日,省医保局就《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全省实现互认,逐步统一年限。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州)和省本级(以下简称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指导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跨地区流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单位或本人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的,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条 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不低于30年、女职工不低于25年,其中,本省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不低于15年。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上述规定有差异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逐年调整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设置10年过渡期,到2035年前实现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统一。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和本省实际缴费年限。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不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在过渡期内,原则上在最长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各地区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地区。
第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选择按月或一次性趸缴费至规定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缴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选择一次性趸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趸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规定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且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参保人员重新选择职工医保时,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趸缴职工医保费至规定年限,享受职工医保相应待遇。
第四章 待遇衔接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在转入地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省的,按本办法执行,参保人员在省外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转出至外省的,按国家和转入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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